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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青企协。 第二条 青企协的性质:昌吉州青年企业家协会是昌吉州青年企业家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共青团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青年企业家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研讨交流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昌吉州青年联合会、自治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青企协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的要求,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服务,为培养德才兼备、锐意进取、勇于创新的青年企业管理者成长与发展服务,为推动我州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青企协接受共青团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昌吉州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青企协办公所在地:昌吉市文化东路1号州团委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青企协业务活动范围: (一)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我州的实际,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青年企业家进行探讨研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二)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增强会员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及各方面的信息交流。 (三)沟通青年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力。 (四)与区内外各级青企协会组织进行广泛的业务联系,组织选派优秀会员到其它省、市、自治区(州)及国外考察、研修、学习、吸取先进的管理方法。沟通各地青企协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为跨地区的横向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 (五)举办各类培训班,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 (六)宣传、评选、表彰优秀青年企业家,推荐优秀人选参加自治州及全国评选优秀青年企业家的活动。 (七)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发挥组织优势,积极推进经济协作,帮助困难企业扭亏增盈,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青企协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青企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青企协的章程。 (二) 有加入青企协的意愿。 (三) 年龄在45岁以下(担任理事的可适当放宽),在青企协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 由理事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青企协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享受青企协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对青企协理事会有监督、批评和提出罢免意见权。 (五) 对青企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权被推荐参加全国和区、州企业管理方面的评比活动,获得表彰和奖励。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青企协的决议。 (二)维护青企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青企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青企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青企协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青企协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青企协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审查,经昌吉州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批准同意,方可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青企协设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青企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青企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青企协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以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青企协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青企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可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青企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审查并经昌吉州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科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青企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为3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廷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共青团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审查并经昌吉州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科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在任职期间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增补,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后向会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 青企协会长为青企协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青企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青企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青企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青企协聘请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协会名誉主席、顾问,以指导、帮助青企协工作的发展。
第五章 会 徽 第三十二条 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会徽参照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徽式样制作,其内容为奋飞的海鸥环抱着两颗闪光的金星,海鸥的翅膀形成象征企业的齿轮,意喻着青年企业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奋勇搏击,不断进取,摘取“青年企业家之星”和“企业之星”。会徽的整个造型由“青企协”三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QQX”组成。 第三十三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企业家协会(包括各团体会员)开会会场、办公地点和其他开展活动的地方可以悬挂;个人会员可以佩戴;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 第三十四条 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佩戴的会徽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青企协经费来源: (一) 收缴会员的会费。 (二) 接收会员企业的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青企协创办营业实体的经营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及正当方式筹款。 第三十六条 青企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青企协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青企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青会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兼任出纳。 第四十条 青企协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青企协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昌吉州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科和共青团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青企协的资产。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青企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青企协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共青团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昌吉州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科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青企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青企协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四十七条 青企协终止前在共青团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青企协经昌吉州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科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青企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共青团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和州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科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青企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企协理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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